本人(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女,住安徽省某市,微信:cy****)曾于 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11 月期间恋爱。分手后双方于 2025 年末短暂纠缠,此后至 2026 年 8 月 3 日,本人与被告事实上无任何联系。
2026 年 2 月起,本人与现女友丙某建立恋爱关系至今。
2026 年 8 月初,被告通过抖音主动与本人现女友接触,向其编造关于本人的不实事实。具体虚假陈述包括:捏造称原告找被告的现任男友去诋毁被告等不存在的事端。被告同时向现女友发出威胁,声称要将现女友的隐私信息公开至公司论坛和网络。现女友未作回复。
2026 年 8 月 3 日,本人获知上述情况后,将被告从黑名单中移出,试图以澄清方式沟通。
此后双方在微信、抖音上发生互骂。
此后,被告以未知方式将上述不实信息公开或向第三人传播,导致多个不明身份的第三者通过抖音对本人及现女友的公开帖文进行骚扰辱骂。其中一名昵称为「沅沅」(抖音号 500)的第三者在本人抖音公开帖评论区发布线下当面质问及掰扯威胁言论。其他已知的参与骚扰者包括「用户0926」(抖音号 111)、「蒲公英」(抖音号 888****…)等。本人及现女友的社交平台账号、隐私信息在此期间被泄露。
关于被告造谣动机:本人持有被告亲口承认分手时个人存在无缝衔接行为的聊天记录。被告为减轻自身道德压力、转嫁分手的过错,在与本人现女友的交流中以「半真半假」的方式捏造和夸大关于本人的负面信息,将更多过错推向本人一方。该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明被告主观恶意的证据。
证据情况:上述所有事实均有聊天记录截图、抖音帖文截图等电子数据为证,证据材料已按时间线和证明目的进行了系统整理。
损害后果:被告的行为造成(1)本人社会评络骂;(2)本人与现女友的恋爱关系受到实质损害,产生信任危机;(3)现女友作为无辜第三人遭受网络暴力和隐私泄露;(4)本人因此遭受精神困扰。
律师在线解答:
我是在深圳处理民事纠纷的律师,接下来由我解答您的上述疑问。
根据您的描述情况基本可以断定构成名誉权侵权,可以立案。
诉讼请求可以主张如下:
1,停止侵害,删除相关内容,并且公开澄清道歉。
2,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公证费用等合理开支。
3,被告承认“无缝衔接”的聊天记录能直接证明她捏造事实的恶意行为,是争取赔偿的关键证据。
侵权发生在网络上,你完全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深圳管辖的法院起诉案件,不用去外地(你描述里提到的安徽某市)起诉。
另外建议您电子证据建议做公证或时间戳固定,防止被误删除。如果自己推进案件进展,应该准备好起诉状、身份证、被告身份信息。按时间线整理好的截图证据等等。
通过法院线上平台立案。
如果只是想对方停止伤害,恢复名誉,自己起诉完全可以,如果不想自己费事话费时间处理,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也可以委托律师代写起诉文书等材料,花钱咨询律师让其提供诉讼建议,然后自己跑法院,不一定全程委托律师,这样成本低一些。



